各税务师事务所:现将《》(云税注发〔2014〕040号)(附后)印发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871-63123445。 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14年12月23日 附: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云税注发〔2014〕040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必须是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省级税务机关核发的执业证书并纳入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年检合格,执业注册税务师超过5人,年业务收入在135万元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为了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质量,对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准入条件实施动态管理,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每年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及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签证的质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并结合年业务收入的动态变化、鉴证报告采用情况,合理修订完善准入条件,适时调整并重新公布准入名单。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予以补进,对执业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淘汰,被淘汰的事务所五年内不得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三、符合条件并取得A级以上(含A级)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其他符合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只能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州、市辖区内从事清算鉴证业务。 四●、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之前,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执业证书、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开发企业的清算鉴证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开展清算鉴证业务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开展清算鉴证业务▽。 五、符合清算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对清算项目进行鉴证所出具的签证报告,应由2名以上(含2名)注册税务师在鉴证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同时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对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资格,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在清算鉴证工作中,应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获取充分▽、完整☆、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承诺少缴税、规避国家税收等错误方式误导吸引客户,扰乱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市场。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税注发[2013]44号)同时废止。(云税注发[2013]44号)确定的37家税务师事务所,如不在本通知公布的准入名单之中的,不得再从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业务,不得再接新的清算鉴证业务,但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清算鉴证协议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且在通知下发之后30日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继续完成清算鉴证。 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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